性騷擾申訴
什麼是「性騷擾」?
依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第 12 條、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第2條,皆針對性騷擾進行定義。有意理解法規細節者,可查詢法規資訊。
A.性騷擾簡易說法(帶有性或是性意味)
以簡易說法來表達:
A.任何人的「言語」和「行為」,只要讓我們感到不舒服,就可能構成性騷擾。
B.而「感到不舒服」,係當事人主觀感受及認定為主。
第1點,非常容易理解。以下針對第2點進一步說明。
B.感到不舒服可能就是性騷擾(帶有性或是性意味)
第2點,是指有些職場上的工作者對某些人的言語和言詞感到不舒服,但經私下詢問(同性別之)同事之感受,發覺其他同事似乎無感、覺得只是開玩笑,進而安慰自己多調適心態即可。
其實,性騷擾是當事人主觀感受為主,也就是只要您感到不舒服,就可以提出申訴。同理,以言語、行為騷擾他人之行為者,也不得主張其他人對相同話語就沒有被騷擾的感受為由,而拒絕改正行為。據此,就個人而言,倘若您對他人之言詞、行為感到不舒服,即可提出申訴。
常見的「性騷擾」行為
參考【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】,依據手冊中舉出常見的性騷擾方式,再酌以潤飾文字,期能將表達之訊息使讀者充分理解:
- 性別歧視的言行:以他人容貌、身材、年齡、行為等,作為評論基礎,進而讓他人感覺被冒犯。例如:「男人婆」、「娘娘腔」等。
- 口語或文字:黃色笑話,算是最常見的行為。另外,現今網路發達、手機普及,包含通訊軟體上傳送含有性意味的文字、圖片、影片,讓他人感覺被冒犯時就可能構成性騷擾。
- 肢體行為:搭肩、拍背,即使行為人辯稱此行為係表達關心,只要該當事人感覺不舒服,就可能構成性騷擾。其他,如:握手時摳手心、不經意且持續觸碰他人身體(包含頭髮)、不適當之凝視(反覆或持續注視他人身體的行為),都可能構成性騷擾。
性騷擾申訴之期限為多久?
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、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-1條:
- 一般性騷擾案:申訴期限為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。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,不得提出。
- 權勢性騷擾案:考量遭受權勢性騷擾之被害人,不易向外求助而易逾申訴期限,權勢性騷擾案件的申訴期限,在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。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,不得提出。
- 性騷擾事件發生時,被害人為未成年之案:得於其成年後三年內提出申訴,且申訴從本法所訂較長期限規範。
以上,兩法律條文內涵相同,惟「性別平等工作法」增加一項: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,申訴人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。但自該行為終了時起,逾十年者,不予受理。
性騷擾申訴管道
A.校園內性騷擾申訴單位
騷擾者係教師、職員(包含工友/保全/廚房工作人員)、學生,皆以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為申訴單位。
騷擾者為校長時,則以教育部、各縣市教育局為申訴單位。
B.職場上性騷擾申訴單位
騷擾者係同事、主管、兼職人員,皆以雇主、企業內指定之單位為申訴單位。
騷擾者為雇主時,則以各縣市勞工局為申訴單位。
C.非校園、非職場之性騷擾申訴單位
騷擾者所屬單位、或所屬單位之負責人;騷擾者為該單位負責人時,則以地方社會局為申訴單位。
騷擾者不明、無法獲知其所屬單位,以各縣市之地方警察局為申訴單位。
企業須積極面對職場性騷擾與申訴
2023年相關法規之修正重點,亦針對各機關、場所主人(如公司內、工廠內) 加強宣導,甚至達到一定規模之企業應設置性騷擾申訴之受理窗口及調查小組,可以預期申訴必然發生,而受理窗口、申訴處理單位對性騷擾申訴之受理、調查、處置,將成為企業的新挑戰。
如,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,雇主有以下責任:
- 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之雇主,為防治性騷擾之發生,應設置處理性騷擾之專線電話、傳真、專用信箱、電子信箱或其他指定之申訴管道(如上圖所示之申訴管道範本),並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。
-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,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,並公開揭示之。
以上,僅提供部分規定,詳細情形可洽專業人士諮詢。相關措施,包含:申訴管道之設置、如何制定性擾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、教育訓練、受理申訴之表單、調查過程中之注意事項、調查過程中兩造雙方之權責與職務安排等,皆須經過適當訓練,方能在必要時刻派上用場。倘若揭示不周、申訴處置失當,企業及負責人皆可能須負擔連帶賠償責任。
性騷擾申訴只是處理途徑之一
也提醒各位網友,上述第一~第六項之「性騷擾申訴」皆屬於行政申訴之範疇。其他尚有刑事告訴、民事求償、申請調解等途徑。然而,不同處理途徑之期限並不相同。若有遭遇性騷擾之行為,鼓勵您提出主張,也提醒您應通盤檢視找出有利於自己的途徑。必要時,可洽律師、專業人士予以協助,藉由彙整事件內容,方能擬出合適處理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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